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貳拾玖元,由原告負擔壹佰貳拾捌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 執 事 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十三時許,駕駛訴外 人王基守所有,車號為VJ-六一二九號自用小客車,由高雄縣岡山鎮○○○路 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當時原告依法行駛於內側車道,詎被告未依規定,並注意往 來之車輛,突然駕駛車號為WL-七0七0號自小客車,於同向之外側車道迴轉 至對向車道,致撞及原告所駕駛之上揭車輛,而使上開由原告所駕駛之車輛損壞 ,原告為修理該車,共計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三萬零八百元;因原告所駕 駛之車輛,係訴外人王基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