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保險簡調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陳金城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元。給付方法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0日給付壹萬貳仟元、98
年6月10日給付壹萬貳仟元、98年7月10日給付壹萬肆仟元與
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意放棄對於聲請人之保戶黃松林之車禍損害賠償請
求權。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