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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