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98年度,21號
KMEM,98,城簡,21,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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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城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現羈押於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論罪科刑之理由:
核被告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罪,其與 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大陸地區船伕就本件逃避檢查犯行間,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因遭通緝,不 循正常管道返國,偷渡上岸,逃避境管機關檢查,危害國境保 安;惟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 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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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