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永棧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36,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福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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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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