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313號
FYEV,98,豐補,313,2009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永棧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36,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福聯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永棧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