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8年度,248號
FYEV,98,豐小,248,200904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運費係基於兩造簽立之國際快遞服務協議 書,其中有記載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而兩造皆為商人及法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436之9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