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炬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重生即普羅設計
工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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