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8年度,115號
HLEV,98,花簡,115,200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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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炬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重生即普羅設計
  工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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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炬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