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14號
KSDV,98,補,614,2009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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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漢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424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6,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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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