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96號
KSDV,98,補,596,200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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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南區施工隊、鉅原營造有
限公司、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1,2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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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