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南區施工隊、鉅原營造有
限公司、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1,2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