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741 元,應繳裁
判費39,2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8,71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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