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50號
KSDV,98,補,550,200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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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741 元,應繳裁
  判費39,2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8,71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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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