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3,852,741 元,應繳裁判費39,21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38,71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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