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
6,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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