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44號
KSDV,98,補,544,200904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
6,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1/1頁


參考資料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