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91號
KSDV,98,補,491,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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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乙○○
            之2
被   告 宗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余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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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