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280 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07.83
㎡=1,725,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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