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2281號
KSEV,90,雄簡,2281,200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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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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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