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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