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802號
KSDV,98,審訴,802,200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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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02號
原   告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崧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 繳9,410 元,此裁定已於98年3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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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