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785號
KSDV,98,司票,2785,2009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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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785號
聲 請 人 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按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記名票據應 由受款人依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 分別著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24 條所準用。本件經核,系爭 本票受款人係案外人湄江旅行社,非其高雄分公司,且未有 背書人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適法之聲請人,該裁定亦於民國98年 4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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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