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董矩書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矩書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董矩書之遺產管理人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之證明文件。
二、案外人董矩書之繼承系統表。
三、案外人董矩書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之備查資料。
四、借據、本票等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