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趙振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
一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系爭債務人趙振威已於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六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趙振
威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甲○○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