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之7
債 務 人 丙○○
之7
債 務 人 乙○○
之7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案外人陳炳儒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甲○○、丙○○、乙○○就案外人陳炳儒之遺產向所
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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