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601號
KSDV,98,司促,19601,200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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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之7
債 務 人 丙○○
            之7
債 務 人 乙○○
            之7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案外人陳炳儒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甲○○丙○○乙○○就案外人陳炳儒之遺產向所
  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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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