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478號
FYEV,91,豐簡,478,200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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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洪玉綢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柒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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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