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政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折合銀元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伍拾元
,折合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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