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462號
FYEV,91,豐簡,462,200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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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政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折合銀元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伍拾元
,折合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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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