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985號
KSDV,98,司促,18985,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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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985號
債 權 人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元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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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