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442號
FYEV,91,豐簡,442,200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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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陸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陸佰零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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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