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七號
上 訴 人 陳奕樑
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