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303號
FYEV,91,豐簡,303,2002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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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七號
  上 訴 人 陳奕樑
  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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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