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債 務 人 乙○○
號
一、㈠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
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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