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848號
KSDV,98,司促,17848,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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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債 務 人 乙○○
            號
一、㈠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
  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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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