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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566號
FYEV,91,沙簡,566,200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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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叔靖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竺群冷氣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五萬七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五百二十五
  元,折合新臺幣一千五百七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五百三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
  出)。
3、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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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