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513號
KSDV,98,司促,16513,200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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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513號
債 權 人 公園新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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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