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513號
債 權 人 公園新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