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722號
KSDV,98,司促,15722,200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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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債 權 人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 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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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