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375號
KSDV,98,司促,15375,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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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3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債 務 人 淳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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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