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247號
KSDV,98,司促,15247,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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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47號
債 權 人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逾期租金新
  台幣壹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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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