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1年度,178號
FYEV,91,沙小,178,200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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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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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