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勞簡字,91年度,3號
FYEV,91,沙勞簡,3,20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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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洽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壹拾肆元,折合銀元伍萬叁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捌佰零貳元伍角,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零柒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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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洽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