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三號
上 訴 人 永釱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六十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九千零四十五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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