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勞簡字,90年度,15號
FYEV,90,豐勞簡,15,20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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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宏達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訴訟代理人 王繼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一千九百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自七十六年十月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以來,在職期間奉公守法,安分 守己,並依勞動契約恪盡職責;惟因經濟景氣因素,被告自九十年四月起即藉 口要求原告以年休方式不必到公司上班,並未經勞資雙方議定即逕予減少發給 ,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工作權益,並違反勞動基準法。原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請求臺中縣政府勞工局再次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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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