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696號
CLEV,106,壢簡,696,201706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呂俊賢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華鑫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 元:原告起訴狀將系爭土地之公
  告現值19,703元誤載為19,073元,致少計訴訟標的價額與裁
  判費,經核算後,尚應補繳110元。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1 款、第119 條定有明文。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整被告
  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原告主張分割方案附圖之書狀及
  繕本。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號全部」第
  一類謄本:先前原告所提出者僅為「所有權個人全部節本」
  (見本院卷第32頁),並非完整土地謄本,尚有不足。
四、請依所調得上開謄本其上之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身分證字
  號」,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全部」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
  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五、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
  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地址(並將更正部分以特殊色彩
  標明)。
六、請核對所調取之全部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其最新戶籍謄本之
  「記事欄」,若有新發生或發現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已過
  世」(下稱「被繼承人」)者,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
  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
  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
  繼承。
七、若有新發生或發現若干被告(所有權人)「過世」,請以書
  狀聲明由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並
  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八、請仔細核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有變動?如發現土地所
  有權人有變動、或發現有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請提出:
  ⑴變動後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
   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為何人之記事)
  ⑵依「異動謄本」,查明系爭土地各該應有部分歷次變動前
   後之所有人各為何人?歷次變動原因為何?(並製表說明
   之)
九、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相鄰848 、849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然依其所提更正後原證二848 地號謄本個資遭隱匿,無從
  辨識確為原告,原告更從未提出849 地號土地之謄本,請提
  出原告為上開兩筆土地所有人之證明。
十、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工作物、道路,請於附圖上詳載其
  位置、占用面積,並提出建物明細(樓層、材料、年代、用
  途)、面臨之道路及與鄰地利用關係,並提出系爭土地使用
  現況彩色照片與空拍圖,並請用『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服
  務』或『地籍圖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提出套繪地籍線之空拍
  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