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722號
FYEV,90,沙簡,722,200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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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丁○
        乙○○
        己○○
        丙○○
        戊○
        甲○○
        庚○○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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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