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65弄
債 務 人 甲○○
65弄
債 務 人 丙○○○
65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乙○○、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
拾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至93年間邀同債務人甲○○、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3111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97年04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
臺幣80880 元、20633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
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甲○○、丙○○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479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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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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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80880 │秋婷,陳康│4月01日起 │ │八一六 │
│ │元 │素華 │ │ │ │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06338│康素華 │4月0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880 │秋婷,陳康│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 │之六點八一六 │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6338│康素華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 │之四點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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