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527號
FYEV,90,沙簡,527,20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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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林銘德
  被   告 乙○○即王明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前向被告購買房屋,並於民國 (下同)八十四年九月六 日向臺灣土地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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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