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639號
債 權 人 王美惠即棋基設計工程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