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605號
KSDV,98,司促,14605,200904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60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豐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緯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參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展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