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192號
KSDV,98,司促,14192,2009042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宜靜即上峰石雕企業行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