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零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惟債務人甲○○為對被繼承人楊朝良之財產為限
定繼承,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嗣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
法庭97年度繼字第2921號限定繼承事件函一件為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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