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893號
KSDV,98,司促,10893,2009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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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零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惟債務人甲○○為對被繼承人楊朝良之財產為限
  定繼承,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嗣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
  法庭97年度繼字第2921號限定繼承事件函一件為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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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