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843號
KSDV,98,司促,10843,200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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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債 權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己○○
            弄26
債 務 人 和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湘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一、㈠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和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延倫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
   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湘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玖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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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湘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