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債 權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己○○
弄26
債 務 人 和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湘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一、㈠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和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延倫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
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湘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玖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