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豪食品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2005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230,3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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