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324號
KSDV,97,訴,1324,200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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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7,852 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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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