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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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Peter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7年度智字第2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針對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費用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4分
別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