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28號
KSDV,97,建,28,200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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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331 元,應繳裁判
費為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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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