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慈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331 元,應繳裁判
費為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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