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保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森林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九五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保森企業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 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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