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889號
KSDM,97,訴,889,200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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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寅○○
      癸○○
      子○○
      壬○○
      未○○
      午○○
      丑○○
      辛○○
      乙○○
      卯○○
      甲○○
      辰○○
      庚○○
      申○○
      丁○
      戊○○
      己○○
      丙○○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32
4 、30325 、30326 號、97年度偵字第915 、6635、8886號),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寅○○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各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癸○○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




子○○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
張淑則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
未○○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
午○○丑○○乙○○戊○○丁○卯○○申○○甲○○辛○○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丙○○庚○○辰○○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己○○共同輸入私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又共同輸入私菸,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 度訴字第249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 定,於民國94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寅○○前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22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於90年8 月4 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癸○○庚○○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0年度訴字第15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1年 9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不構成累犯)。 ㈡己○○癸○○仍不知悔改,寅○○庚○○仍不知警惕。 巳○○因認識在大陸地區產製私菸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文」成年男子,乃與臺灣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及輸入私菸以牟利( 詳如下列㈢所述)之犯意聯絡,由「文哥」派遣亦有上開犯 意聯絡之手下寅○○,於96年5 月找上任職「明鑫輪船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明鑫公司)經理陳華山(經檢察官以97年 度偵字第915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由陳華山代 表明鑫公司,於同年6 月30日將明鑫公司向交通部高雄港務 局承租之「高雄港務局安平港第5 號碼頭」(下稱5 號碼頭 ),以每月新台幣(下同)2 萬元轉租予寅○○,再由文哥 聯絡與之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癸○○(分擔下列㈢所述之工 作),自同年7 月初某日起,由「文哥」每日自8 時許起至 夜晚日夜趕工,派遣每日約10人左右之工人,持續2 、3 個 月工時,在5 號碼頭樓地板挖掘並僱用建築板模、梆鐵工人 建造長4.7 公尺、寬3.1 公尺、高2.08公尺,再灌以混凝土 之樓地板12公分與25公分之樑柱密室,又從密室挖掘直徑70 公分、框長88公分、框高83公分之地道,以圓形鐵板支撐直 通輪船停靠碼頭處,並以大型輪胎放置在該出口處以掩人耳 目,使海面漲潮時海水倒灌腐蝕碼頭與5 號碼頭地基,使該 碼頭所建立阻隔海水之重要效能喪失並毀損該碼頭之地基, 足以生損害於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巳○○與「文哥」、寅○○癸○○子○○午○○、丑 ○○、未○○壬○○辛○○乙○○卯○○甲○○辰○○庚○○申○○丁○戊○○己○○、丙○ ○等人,均明知「峰」、「MILD SEVEN 7及圖」、「MILD SEVEN 及圖」、「Typhoon Device」商標係日商日本香菸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公司),「DAVIDOFF」商標係瑞 士商大衛朵夫公司(下稱大衛公司),「長壽及圖」、「 CENTLE及圖」商標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 公司),「OKI (即福氣香菸)」商標係安德魯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均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88年1 月26日改制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指定使用於菸、香菸 等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且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輸入香菸,竟明知附表所載之香菸未經上開商標權 人同意,而使用上開商標於同一商品香菸,仍共同基於違反 上開規定而輸入私菸以牟利之犯意,由「阿文」在大陸地區 產製或購得仿冒商標之私菸後,巳○○負責與「阿文」電話



聯繫,並以每箱400 元之代價,委家住澎湖縣馬公市之子○ ○,僱用當地綽號「阿明」之漁船船主至海上,接駁載運「 阿文」派遣大陸漁船私載上開違反商標法規定之私菸,再由 巳○○子○○電話聯絡告知「阿明」載運至何經緯度,將 此私菸轉搬至巳○○所指示之輪船上,載運輸入至高雄港務 局台南安平港(下稱安平港)第5 碼頭輪船之停泊處所(即 地道之出口),又為求冷凍20噸與15噸之大貨車能夠自由進 出安平港搭載上開私菸,由癸○○透過其熟識而服務於高雄 港務警察局安平分駐所之不詳姓名警員,得知進入高雄港務 警察局安平分駐所登記站,遇登記站警員問話時,就說「要 去七號碼頭載棧板」之通關術語,癸○○再電話轉知巳○○ 手下午○○,另巳○○為求上開私菸有置放場所,即委由未 ○○出面以己名義,向黃啟福承租位於高雄縣大社鄉○○村 ○○路100 之16號倉庫,並由寅○○安排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至台南仁德交流道搭載辛○○乙○○卯○○甲○○辰○○庚○○申○○丁○戊○○己○○丙○○等人至某碼頭,再乘坐寅○○所安排之小船至安平 港5 號碼頭倉庫,利用輸送帶以搬運輪船私載之上開私菸至 倉庫內,再搬運上未○○駕駛車號821-JY、壬○○駕駛車號 8222-PD 大貨車、午○○駕駛車號JC-018號、丑○○駕駛車 號GK-W91冷凍大貨車內,載往各地銷售或至高雄縣大社鄉○ ○村○○路100 之16號倉庫存放。於96年10月13日、同月21 日,分別2 次依上述之方式,販入與輸入上開違反商標法之 私菸,嗣於96年10月21日,經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南部地區巡防局台南市機動查緝隊持搜索票在5 號碼頭倉庫 內搜獲午○○駕駛之車號JC-018號冷凍大貨車裝載如附表編 號1 所示香菸;丑○○駕駛之車號GK-W91冷凍大貨車裝載附 表編號2 所示香菸;在中山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下搜獲未○ ○駕駛之車號821- JY 大貨車查獲附表編號3 所示香菸;在 台南縣麻豆鎮○○路與新生南北路搜獲壬○○駕駛之車號82 22-PD 號大貨車查獲附表編號4 所示香菸;在未○○向黃啟 福承租位於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00 之16號倉庫內查 獲附表編號5 所示香菸等物而均予以扣押。
未○○明知係巳○○為求上開違反商標法私菸有置放場所, 委其出面以己名義,向黃啟福承租位在高雄縣大社鄉○○村 ○○路100 之16號倉庫,巳○○並分別於96年10月13日、同 月21日2 次告知未○○駕駛車號821-JY大貨車至5 號碼頭搭 載上開私菸,且與巳○○已認識5 、6 年餘,並在96年10月 22日警詢中已供述「是一位姓劉的朋友名字不知道,綽號『 昌仔』叫我去承租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00 之16號倉



庫」,然為脫免巳○○上開毀損建物與違反菸酒管理、商標 罪嫌,竟於97年4 月14日檢察官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 度偵字第6635號訊問,當庭告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157號判決要旨,針對巳○○涉案部分予以訊問,並供 前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結證後虛偽結證稱: 上次庭訊中當庭之巳○○並非之前所說姓劉、綽號「昌仔」 之人,並不認識巳○○,是因為壬○○認識巳○○太太,所 以上次開庭才和巳○○一起來開庭」云云,企圖誤導該刑事 案件偵查之正確結果,嗣經檢察官查明未○○所為上開有利 證述,均屬虛偽不採信,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二、證據:
⒈被告巳○○寅○○癸○○子○○壬○○未○○午○○丑○○辛○○乙○○卯○○甲○○辰○○庚○○申○○丁○戊○○己○○、丙○ ○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
⒉證人即被告子○○於偵查中之證述,及指認巳○○之程序 及照片。
⒊證人即被告巳○○於偵查中之證述。
⒋證人陳志威之證述及通訊監察書、監聽光碟、監聽譯文。 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新加坡帝國煙草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煙研發製造工廠、正綺有限公司等 覆函之鑑定報告與長壽之註冊商標。
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
⒎檢察官勘驗5 號碼頭地道之勘驗筆錄、檢察事務官勘驗5 號碼頭地道之報告及勘驗光碟。
⒏搜索扣押筆錄3份。
⒐查獲5 號碼頭、各車輛、倉庫之照片。
⒑明鑫公司與台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所簽訂之合作興建「 安平港簡易貨棚」契約、寅○○與明鑫公司就5 號碼頭所 簽訂之租賃契約各1 份。
⒒證人即查獲警員羅士傑、宋亦岡於本院之證述。三、本件被告巳○○寅○○癸○○子○○壬○○、未○ ○、午○○丑○○辛○○乙○○卯○○甲○○辰○○庚○○申○○丁○戊○○己○○丙○○ 均已認罪,並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 為:⑴被告巳○○寅○○癸○○願各先捐款6 萬元予國 庫,⑵被告巳○○寅○○癸○○子○○壬○○、未 ○○、午○○丑○○辛○○乙○○卯○○甲○○辰○○庚○○申○○丁○戊○○己○○、丙○



○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而被告巳○○寅○○、癸○ ○已各捐款6 萬元予國庫,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繳 納完畢函1 份及所附收據3 份附卷可稽,且上開協商合意內 容,均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 之情形。再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至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私菸,應依商標法第83條、菸酒管理法第58條之規 定,予以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菸酒管理法第46條 第4 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54 條、第 168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條。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編號│查扣之香菸種類及數量 │查獲情形 │
├──┼──────────────┼─────────┤
│1 │峰香菸14箱、尊爵G7香菸26箱、│96年10月21日在5 號│
│ │大衛杜夫香菸24箱、福氣硬盒淡│碼頭倉庫內,午○○
│ │菸37 箱 、長壽黃硬盒香菸82箱│駕駛之車號JC-018號│
│ │、大衛杜夫淡菸46箱、七星硬盒│冷凍大貨車查獲 │




│ │128 箱、七星淡菸115 箱 │ │
├──┼──────────────┼─────────┤
│2 │峰香菸12箱、尊爵G7香菸47箱、│96年10月21日在5 號│
│ │長壽黃硬盒香菸156 箱、大衛杜│碼頭倉庫內,丑○○
│ │夫淡菸29箱、大衛杜夫香菸45箱│駕駛之車號GK-W91冷│
│ │、七星淡菸154 箱、福氣硬盒淡│凍大貨車查獲 │
│ │菸33箱、七星硬盒156 箱 │ │
├──┼──────────────┼─────────┤
│3 │大衛杜夫淡菸2 箱、大衛杜夫香│96年10月21日在中山│
│ │菸5 箱、七星淡菸硬盒37箱、七│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
│ │星硬盒21箱、長壽黃硬盒菸30箱│下,未○○駕駛之車│
│ │、峰香菸11箱 │號821-JY大貨車查獲│
├──┼──────────────┼─────────┤
│4 │大衛杜夫淡菸2 箱、峰香菸8 箱│96年10月21日在台南│
│ │、大衛杜夫香菸5 箱、長壽黃硬│縣麻豆鎮○○路與新│
│ │盒香菸11箱、七星硬盒16箱、七│生南北路,壬○○駕│
│ │星淡菸硬盒64箱 │駛之車號8222-PD 號│
│ │ │大貨車查獲 │
├──┼──────────────┼─────────┤
│5 │峰香菸6,000 包、大衛杜夫香菸│96年10月21日在鄧禮│
│ │21,500包、OKILIGHT22,250包、│治向黃啟福承租位於│
│ │黃色長壽16,000包、七號長壽 │高雄縣大社鄉神農村│
│ │3,000 包、七星香菸41,500包 │翠屏路100 之16號倉│
│ │ │庫內查獲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6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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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